女儿夭折妻患病 丈夫不给看病欲离婚
3年前,黄强与王丽丽登记结婚。婚后多半年,两人生育一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中。2014年,家里再添一个可爱的小公主,不幸的是,女儿5个月大时夭折。
孩子突然离世让王丽丽难以接受,精神受到刺激,导致其以前患有的轻微精神分裂症加重。然而,在妻子患病期间,丈夫不但不积极治疗,还将其送往娘家居住,对妻子从不关心。
无奈之下,娘家人从去年11月至今年6月,先后领着王丽丽在西安、咸阳等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用7233.6元。7月,王丽丽要求回家与丈夫共同生活,并由丈夫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12523.6元。
黄强不但不承认王丽丽患有精神分裂症,还认为夫妻聚少离多无感情,已有离婚的打算,不同意将王丽丽接回家,也不愿支付任何医疗费。
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丽身患精神疾病,并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和票据。此外,王丽丽无收入来源,她的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应由黄强承担。法院判黄强付给王丽丽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共计9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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