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昨天,北京市食品办就《条例》的实施进行了说明。
此前,在食品安全条例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中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一项,这引起公众热议,认为今后网店将禁售奶粉。昨天,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国家专项审批规定,许可网店销售乳制品。今后网店要想销售奶粉等,要经过严格审批,须取得流通许可证,要有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北京市食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北京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将以预防为主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全过程管理,“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七十六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还有一些条款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此外,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条例》制订的相关配套文件,也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相关内容
1、市场准入:新修订的《条例》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2、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3、食品犯罪终身禁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全程追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实现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根据条例要求,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相关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5.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检查的,将受到处罚。
6、风险评估:制订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由北京市食品办组织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生产企业派驻食品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点监管。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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