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遗弃婴案件调研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新生儿,从诞生开始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其生命、健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包括其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非法侵害。然而,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亲身父母遗弃自己婴幼儿的案件。遗弃亲身骨肉,不仅是道德人伦的缺失,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2007年至今,朝阳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共审结遗弃案件5件,其中遗弃婴幼儿案件就有4件,占到80%。虽然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是突显出的社会问题严重。
结合案例,分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原因。
案例一:200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在北京某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医生告诉张某某,孩子系早产,身体发育不健全,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由于继续治疗需要高额的医疗费,张某某和妻子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家里经济拮据,无法承担医疗费。无奈之下,张某某忍痛决定放弃这个孩子。在病房里,张某某和妻子见孩子呼吸急促,都伤心的哭了。随后,张某某便悄悄将孩子抱出病房,丢弃在朝阳区来广营乡某村的一幢楼房单元门前。第二天早上,途经此处的彭某发现单元门前地上有个婴儿,身上包裹着粉色的被子,一动不动,脸都青了,于是报了警。经鉴定,该女婴因新生儿透膜病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儿子小涵,不满周岁,患有严重疾病,小两口来京务工,筹钱给孩子看病。医院告知孩子患有肺炎合并急性充血性心功能不全,亟需救治。面对高额医疗费,王某某、吴某某根本无法负担,决定将孩子遗弃在北京,希望能遇到幸好心人救治。2010年4月7日凌晨5时许,两人将小涵丢弃在本市朝阳区某医院门口。路人发现小涵后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将小涵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小涵死亡。7月份王某某、吴某某再次来京,在当时丢弃小涵的地方打听,并当地派出所询问孩子情况,在询问时被抓获归案。
上述案件表现出司法实务中这类案件的共性特征:
特点一:被遗弃的婴幼儿均先天发育缺陷或患有严重疾病。
1、孕产期保健知识缺乏、忽视产前检查是导致先天发育缺陷婴儿出生的重要原因。
2、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一些父母为了自己留有机会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而选择遗弃缺陷或患疾孩子。
3、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让一些父母认定缺陷孩子就算是长大后,也不会增加家庭劳动力,只会成为家里的累赘,还不如早点放弃。
特点二:遗弃亲生孩子的父母均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
1、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外来务工农民承受生活重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生命的尊重程度不够,降低人伦道德底线。
2、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外来务工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很多父母不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更不知道遗弃亲生孩子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遗弃罪。
3、外来务工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寻求社会帮助的能力有限,面对缺陷出生、孩子患病等家庭变故,不知道向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媒体等寻求救助。
特点三:经济困难是导致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孩子的主要原因。
1、调研的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低,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高额的治疗费用,而选择放弃自己的孩子。对缺陷出生的孩子,就算能支付医疗费让孩子保住性命,但是日后抚养成本比正常孩子要大,家庭经济也无法承受。
2、社会医疗体制不健全。公共医疗渠道,对先天性缺陷、危重病婴幼儿缺乏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不能仅因家庭经济困难就放弃救治,应健全医疗体制,提供资金强制救治。
3、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没有适当的衔接机制,保障医院能及时将这些因家庭经济困难得不救治的婴幼儿相关信息,传递给国家或社会救助机构。
特点四:亲生父母遗弃孩子主观恶性通常不大。
1、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基本上都是迫不得已,将其丢弃在行人较多的路边、医院或社区门口,有的还准备了手牌、脚牌、衣服、奶粉,并没有对婴儿实施恶劣、残忍的行为。
2、主观上虽然认识到孩子被遗弃有死亡的危险,但仍寄希望孩子能遇到好心人收养、治疗。
无辜的生命遭到遗弃,让我们痛心之余,也引起我们反思如何才能减少、防止这类案件发生。
第一,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尤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健康教育和指导。规范的产前检查、诊断,对筛查出来的婴儿,由专业医师指导,进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让广大群众了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放弃;缺陷出生、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拒绝抚养义务的理由;婴幼儿的生存权、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包括其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非法侵害与剥夺。
第三,国家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建立适应公共财政需要的婴幼儿残疾、重大疾病国家救助体系;建立针对婴幼救助的信息衔接机制,保障儿童医院与儿童基金、儿童福利等机构信息衔接畅通、让医院能将求助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国家救助、社会救助双向渠道,对这类婴幼儿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帮助没有自救能力的家庭渡过难关。
第四,完善社会保险体制。落实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保险待遇享受,特别是加大医疗、生育保险力度;建立针对残疾、患重大疾病婴幼儿的特殊社会保险。
第五,弘扬社会博爱精神、培育社会慈善文化。通过弘扬传统仁、爱理念,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引导社会爱心捐赠,建立社会捐助、财政拨款相结合的爱心基金,救助残病婴幼儿。(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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