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
2008年1月,小惠来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小惠怀孕,但因体质虚弱出现流产先兆,经妇幼保健医院诊断,建议其从8月开始休假三个月。
同年11月初,小惠突然被书面通知要求自己辞职,小惠认为单位没有理由辞退自己便不予理会,也未继续去上班。12月,正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的小惠,突然得知自己竟被所在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而辞退,并停发她11月的工资。
之后,小惠以公司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发拖欠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支持了小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过驳回了她补发工资的请求。小惠经多次讨要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小惠因先兆流产遵循医嘱请假,被告应准许并发病假工资。最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疗器械公司支付给小惠病假期间工资共计2700元。(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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