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子遭辱骂母亲愤恨杀人
昨中午12时许,一名身着蓝色外套的女子,推着轮椅出现在大渡口区新山村派出所门前,轮椅上坐着的是一位约50岁的妇女。派出所门外,二人迟疑了一下,坚定地迈进大门。走到值班民警跟前,中年妇女一字一顿地说:“警察同志,我陪我妹妹来自首。”
五旬妇女叫傅大玲(化名),蓝衣女子正是其妹妹傅小玲(化名)。一脸蜡黄、衣着朴素,傅小玲看上去很朴实,她究竟做了什么错事?
事发:小孩玩耍引发的血案
傅小玲是个单亲妈妈,3年半前和姐姐傅大玲居住在新山村街道聚英村272号。
那时,傅小玲6岁儿子东东(化名)和邻居王强(化名)3岁女儿小小(化名)是玩伴。时年3月上旬的一天,玩耍间东东亲了小小一下,这一幕被王强的大女儿看见,女孩称东东“流氓”。小孩这一叫,家长也跟着起哄。“我儿子才6岁,这样叫下去,长大了怎么见人?”此后,傅小玲再遇到王强一家时,就和对方理论,原本有交情的两家人交恶。
2007年3月11日,傅小玲和王强家人再次发生矛盾。据傅小玲描述,当时双方亲友展开混战,傅小玲只听有人喊“杀人了”,循声看去,见王强一方中有一男子捂着肚子,鲜血往外涌……
傅小玲撒腿跑回家,找出几千块钱,买了张火车票仓皇跑到浙江。
潜逃:常常做噩梦迅速衰老
事发后,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强也到新山村派出所报案,傅小玲变成了网上逃犯。
傅小玲逃到浙江3个多月后,才给姐姐打了电话,得知受伤男子已出院,她想到了回家。可对方提出5万元医药费,“这钱我赔不起,赔不了钱就只有坐牢,吓得就不敢回了。”
离家时带的几千块钱,很快花光了,傅小玲只能做临工。傅小玲说,她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哪有活计就上哪做,一天10多元工钱只够吃饭。不敢办暂住证,每到一地她只停留1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头两年,傅小玲在江浙一带活动,很少给家里打电话。近一年来,她越来越想儿子,于是到四川一带生活。在外的日子,她每天说话都言不由衷,更不敢交朋友,晚上时常做噩梦:要么打架,王强流着血;要么警察找上她……原本姣好的容颜迅速苍老,曾经满头的乌发开始大量脱落。
回家:姐姐坐轮椅陪她投案
“我也想过自首,把事情给解决了。”傅小玲说,但一直提不起勇气。最终令她下决心的,是今年9月她打回家的一通电话。
东东是傅小玲未婚生育,户口一直没办。今年9月初,东东因监护人不在身边无法办理入户手续,险些辍学。“电话里,姐姐一直在哭,我很内疚。”傅小玲说。
傅大玲身有残疾,连生活都无法自理。傅小玲出事不久,她也发生婚变。3年多来,傅大玲就靠每月1000多元退休工资,维持自己和东东的生活。
“我还是姐姐的监护人,却要她来给我收拾烂摊子。”傅小玲很惭愧。傅小玲说,姐姐离婚后,监护人便由姐夫变更为她。
姐姐的哭,记忆中儿子的脸,内心的愧疚,还有潜逃在外的不安……思索良久,她决定不再逃避,面对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傅小玲购买了回重庆的车票。
于是,在姐姐陪伴下,她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进展:尚不符合“自首”要求
走进派出所,傅小玲很快被民警带进问讯室。
室外,轮椅上的傅大玲止不住地颤抖。“她这是自首,会不会轻判?”傅大玲说,妹妹做了错事,该受法律制裁,“事发时大家都有错,我们不是故意的。”
下午2时许,办案民警将傅大玲推进了问讯室。约10分钟后,傅大玲被民警推出,这一次她失声痛哭。办案民警介绍,傅小玲已达到“主动投案”的标准,但其交代的事发经过及参与人身份不够清楚,尚未构成“自首”的标准,“家属还要再给她做做思想工作。”
昨晚7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一直守候在派出所的傅大玲得知,办案民警对傅小玲的问讯工作尚在进行。因此,警方会对傅小玲采取何种措施,尚不知晓。
□律师解读:不交代犯罪经过 不构成“投案自首”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涂丁介绍,达到投案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犯罪后自动投案,包括亲友说服陪同下投案、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电话告知自己方位等待警方抓捕;第二,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
本案中,如果傅小玲只是去投案而不交代犯罪经过,则不构成“投案自首”,这也会影响法院最终量刑。傅小玲若能交代警方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或能得到受害者一方的谅解取得“谅解书”,法院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王强受伤的亲友能谅解傅小玲吗?因无法联系上王强,记者无法得知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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