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摔伤,园长,被判,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贺颖超)小杰在幼儿园摔伤后,其父母将幼儿园园长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女士赔偿小杰护理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小杰今年3岁,在昌平区小汤山地区某双语幼儿园上学。2011年12月6日,由于幼儿园老师疏于管理,小杰被墩布把绊倒致使眼部受伤,被送往医 院后缝合4针,幼儿园支付了就医费用357.57元。事后,小杰的母亲张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故将园长杨女 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杨女士认可小杰受伤的事实,但辩称:幼儿园已经支付了小杰看病就医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小杰伤的是眼外皮肤,视力检查正常,因此只同意赔偿小杰2000元,并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杨女士所聘用的老师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使小杰被墩布把绊倒受伤,作为管理者,杨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小杰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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