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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网贩卖亲生儿子

www.babyzone.cn2012-02-06 08:53:23来源:京华时报

女友丢下两岁的儿子离家出走,身为父亲的王某称一个人无力抚养孩子,与在网上认识的人贩子合伙欲将儿子卖掉,没想到买主却是打拐志愿者。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同伙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女友扔下幼子 独自离家出走

现年26岁的王某是河北省大名县人。2005年,王某初中还没毕业就到京打工,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王某到其表哥在朝阳区经营的垃圾清运公司打工。

2007年,王某认识了在餐厅打工的女友鞠某,两人相处不到两个月开始同居。2008年3月,鞠某生下一男孩儿。因两人没有结婚证,孩子没有户口。

据介绍,鞠某在医院生孩子时共计花费1万余元,王某没有积蓄,他的父亲因与母亲吵架离开了公司,很久都联系不上;王某的母亲虽攒了一些钱,但一直想回老家盖新房,也不愿意出钱。最后是王某的舅舅和鞠某的娘家各自出钱付了医疗费。2009年9月,鞠某在目睹了王某父子一次激烈口角后,离家出走,再没露面。

自称无力养儿网上卖子

王某称,因自己独自在京,只能一个人养儿子,感到很困难,于是产生将孩子送人的想法。2010年1月27日,他在百度贴吧发布了一个名为“送养北京男孩”的帖子,并留了QQ号码。当日,他收到很多回应,其中有一个自称叫“陈峰”的男子向他要了手机号,并很快和他联系,称自己在广州的表弟夫妇想领养这个孩子。

1月28日中午,“陈峰”又给王某打电话问要多少补偿费,双方就卖孩子的问题讨价还价。最终,“陈峰”称借“六六大顺”之意,将卖子价格初定6.6万元。后经证实,“陈峰”姓刘,实际就是个人贩子,山东省临沂人,平时经常搜集类似信息,从中赚好处费。

王某发帖的那天,刘某先在网上看到有一对广州夫妇想收养孩子,就和对方QQ联系称可以帮忙找。之后,他又搜到王某发的那个送养男孩的帖子,于是开始两头介绍。与王某谈好价钱后,他瞒着王某还和收养方谈妥了2万元介绍费。

打拐志愿者设计充买家

王某称,谈好价钱后,“陈峰”提出要见孩子,他于是带着孩子到北京科技大学北门见面。之后,“陈峰”又提出对方夫妇想见孩子,他们就在五道口一个网吧,通过QQ视频让对方看了孩子。

1月29日下午,“陈峰”让王某把孩子的出生证明带上,对方想当面见孩子。当天傍晚,他带孩子找了一个饭馆等收养的夫妇,但等来的却是警察。王某被抓获时,人贩子刘某趁机逃回山东老家,2010年2月9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事后王某得知,那对要收养他孩子的“广东夫妇”,实际上是网络上的打拐志愿者,他们经网上聊天发现刘某和王某涉嫌拐卖儿童后报警,并配合警方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王某被抓后,他的儿子先是被送往北京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后被王某的父亲接回。

因拐卖未遂被从轻处罚

2011年9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刘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向他人贩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两人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他们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两人均提起上诉。王某称自己主观上是要送养孩子,没有拐卖儿童,要求改判无罪。刘某也认为自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市二中院认为,王某在与刘某协商好补偿费后,企图将孩子贩卖给他人,并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刘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居中介绍并收取好处费,他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链接

出卖亲生子女”也以拐卖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报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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