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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幼儿园老师埋尸案”追踪

www.babyzone.cn2011-05-26 09:37:21来源:云南网

庭审现场,被告席上人很多,全都是代理人。

“玉溪幼儿园老师埋尸案”追踪

昨日上午8时30分,玉溪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智多星幼儿园埋尸案”。这一天,原告小云翔的父亲刘宗全远在昭通的多名亲戚一同赶来旁听,旁听席上还有很多群众,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没有人离场。

由于被告唐成艳等4人的缺席,刘宗全和妻子岳朝会大多数时间看着对方代理人的滔滔辩辞,显得手足无措。

“砰!”一声法槌,当天庭审结束。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出入太大,法院调解无效,本案将择日宣判。

“我恨他们,但现在又有什么办法呢,只能交给法律。”休庭后刘宗全在庭外狠狠地说。这一刻,不知道当事人唐成艳在哪里或是在想什么,对于饱受道德批判的她来说,交予法律的判决无疑是这场荒唐事件的最好出路。

案件回放

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位于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下戴井村33幢3号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同日15时 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商量将小云翔的尸体带到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老尖山坟地挖坑埋了。随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系唐成艳在玉溪中心城区凤凰路三角公园旁买西瓜时走失,为此,公安机关组织大量民警进行了搜寻,刘宗全也召集亲朋好友近百人进行寻找。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系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 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

庭审焦点:1 谁该对孩子死亡担责?

原告方:刘云翔死亡不属于意外

“智多星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长期处于非法办园,所以该幼儿园的主体资格非法,应该由具体的行为人来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被告4人,共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等方面负责,没有任何一个人尽到举办、参与幼儿园的责任。而让“身处事外的龙崇科”承担责任,是因为红塔区曾经对其下达两次停办幼儿园的通知,但龙崇科始终没有停办。如果不是龙崇科举办的幼儿园,为什么不进行申诉?

另外,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刘云翔的死亡不属于意外,意外是不可预见的,而4被告有预见义务,因为非法举办幼儿园的行为,自己是明知的,在没有医师,缺乏救护能力与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造成了事件的发生,如有人尽到责任,此事就不会发生。

被告方:唐成艳对孩子死亡无过错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唐成艳对小云翔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对小云翔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小云翔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后,确认是异物阻塞气管意外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小云翔的死亡并不是被告造成的,并且被告对小云翔在幼儿园的照管行为与小云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小云翔被发现异常的那一刻到小云翔最终死亡的期间,被告唐成艳已经尽到应该履行的代为监护职责,没有存在任何监护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直到医生无法挽救的最后一刻,她都还跪着求医生把小云翔救活。因此,唐成艳在整个抢救阶段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监护不利的责任。

2 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

原告方: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小云翔是原告刘宗全、岳朝会唯一的儿子,由于受农村传统习俗的影响,小云翔在父母心中的地位高于两个姐姐。小云翔的去世,给父母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每到晚上,刘宗全都会拿出手机看儿子的视频,以减少对儿子思念的痛苦,但这还是无法抚平他心中的痛。

此外,刘宗全的妻子现在做了结扎手术,已经不能再生孩子了,这意味着,这个家庭以后不会再有男孩了。

所以,原告刘宗全、岳朝会认为,被告唐成艳、郭一至唐、赵玉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子小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三个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8480元、丧葬费13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寻人开支6000元,共计407976元。

被告方:不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唐成艳愿意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和寻人开支费,但原告请求赔偿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此外,小云翔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请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李继升  徐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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