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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儿童免票线因以年龄衡算

www.babyzone.cn2010-12-03 08:57:58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8月25日,密鲁特,最高两岁半儿童卡兰和父母。印度小孩卡兰只有两岁半,但身高却是同龄人的两倍,达到1.37米,看起来就像一个10岁的孩子,极有可能是世界同龄儿童中最高的人。卡兰的身高得益于遗传基因,他的母亲Shweatlana Singh是亚洲最高的女人,身高达到2.2米。

12月1日,铁道部新规儿童免票长高10厘米

儿童免票 何时年龄为准?

■八年前7龄童与保利之争耐人寻味

■调查显示:30年我国儿童长高6厘米

■人大议案:应以年龄作标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供图/CFP

从12月1日起,根据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我国儿童火车票购买身高,将从原来的1.1~1.5米调整为1.2~1.5米;标志着儿童铁路免票身高增长了10厘米;这是1997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标准13年后首次集中修改。此次规定明确,随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

其实早在2008年12月21日,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里已出台规定,将儿童火车票购买身高由原来的 1.1~1.4米调整为1.1~1.5米,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做了披露;可惜的是此举措不知为何迟后2年才实施。调查显示,在30年的时间内,我国儿童的平均身高已增长6厘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身高的环比增长已是不争事实。

同时,个体差异、地区差异、遗传差异等影响儿童身高因素的存在,更会导致年龄相同而身高不同的局面;因此,以年龄而非身高为标准既是唯一公平的选择,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可惜的是,我们目前还在“量变”上做探索考量,非在“质变”上做革命化变革。

八年前七龄童与保利的身高之争

保利大家庭对儿童身高的不同待遇

打开谷歌搜索8年前那场引人眼球的诉讼――北京保利剧院拒绝一个年满7岁、但身高不足1.2米从而未达到入场观众身高,被幼童告上法庭的侵权案件。记者无意进入了“中国票务在线网piao.com.cn”深圳保利剧院的在线票务预订空间,发现那里正在预订一个多月后即2011年元旦的儿童剧目《猪猪侠――天使奇遇记》。

令记者颇感意外的是,在浏览该网站刊登的演出时间、地点、票价、剧情等常规栏目外,该网站在剧情简介完毕后,通篇的黑色字迹底下,突然出现了一行显眼的蓝色字迹,上面写着这样一行提示:“注:对儿童身高不设限制,所有观众凭票入场”。

如果你不知道8年前保利剧院曾经和观众发生侵权纠纷的话,如果你不知道保利剧院恰恰以身高为由把观众拒之门外的话,如果你不知道那个观众年龄已够仅因身高不足,持全票也没让入内的话;你肯定会诧异一个订票网站,为何会扯上这么一句不着边际的话。

2002年1月13日,北京的7岁女孩圆圆,随母亲到北京保利剧院观看节目,结果保利剧院因其身高不足1.2米而拒绝其入场。5天后,圆圆一纸诉状将保利告上法庭,很快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圆圆状告保利剧院侵犯其受教育权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终以原告败诉、保利胜诉而告终。

同为保利剧院“大家庭”的一员,深圳保利能在网页上“画蛇添足”地加上一个“不受身高限制”的注脚,北京保利剧院的订票网页上,又会如何操作?

记者立刻进入“中国票务在线网piao.com.cn”北京保利剧院的在线票务预订空间,结果却失望地发现,那上边没有关于“观众凭票随意进入、不限身高”的任何提示和旁注。8年前的那场轰动一时的纠纷,发生地却恰恰为北京的保利剧院。

更令记者始料不及的是,不知何因,与当年那场诉讼有关的很多历史“记录”都被屏蔽或删除了:如首页上的“身高不足1米2不让入场,7岁女孩告保利案开审”和《现代商报》刊发的“7岁童终审败诉保利仍将拒绝1.2米以下儿童” 等文章也都不能打开……

圆圆1厘之差没能入场

“在很久很久以前,天堂里有位美丽的小天使,她有一颗善良的心灵,她常常在大家需要帮助的时候出现,她的善良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和谐,人们越来越快乐。

“在很久很久以后的另一个世界,在小女孩菲菲的生日派对上,调皮的猪猪侠带来了一只会变魔术的大青蛙,并邀请菲菲钻进了青蛙的嘴巴里。当神奇的青蛙再次张开大嘴巴的时候,菲菲竟然变成了数不清的棒棒糖……”

上面那段文字,是马上就要在深圳保利剧院上演的儿童剧目《猪猪侠――天使奇遇记》的剧情简介。屈指算过,当年7岁的小圆圆,而今已是15岁的大姑娘;她可能永远也不会想到,自己当年的那场“无情”被拒而求助无门的遭遇,与今天的剧情主人公菲菲是那样相似而又完全不同。

2002年1月13日,7岁的周圆圆由母亲陪同前往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举办的“蔚蓝色的浪漫――庆祝建团四十周年大型歌舞晚会”。检票时,剧院工作人员为圆圆测量了身高,其身高只有1.19米;因其所持入场券背面的观众须知印有“一米二以下儿童谢绝入场,一米二以上儿童照章购票”的内容,1 厘米之差,使圆圆被挡在剧场外;任凭圆圆和家长怎样恳求,那晚她们生生被拒之门外。

圆圆的母亲认为“谢绝一米二以下儿童入场”的规定显失公平合理性,严重侵害了女儿依法享有的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故在事发5天后,将保利剧院告到东城法院。双方由此引发诉讼,圆圆请求法院判令保利剧院赔礼道歉,为其安排同等档次的文艺演出一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避开“侵权”谈“合同”

法院受理此案后,很快开庭审理并做出圆圆败诉的判决。

一审东城法院认为:“儿童的自控力和注意力不稳定是客观存在,也是公认的常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举办的文艺演出,不是为儿童举办的专场演出,规定‘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是为了维护多数成年观众观看演出的正常秩序,且符合《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安排同档次文艺演出一场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圆圆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市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中记者见到了这样的说法:“法院认为,‘一米二’虽不是法定计量单位的规范表述方式,但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确定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影剧院对中小学生开放应当优惠’的规定与‘一米二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声明并无冲突。当晚的歌舞晚会不是针对儿童特点举办的专场演出,而维护良好的剧场秩序和演出氛围、保障观众获得高品质的视听感受,是保利剧院应当履行的义务,保利剧院拒绝身高不足1.2米的周圆圆入场,系信守合同的履约行为。”

其实,不光是保利剧院,所有公共场合当时普遍遵循免票或入场的尺度,都定在1.2米这个儿童身高的恒定“标杆”上;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判断的前提和要素――即她虽然身高差距1厘,但年龄已满7岁,并且已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

如果说二审法院及很多人都认为规定“限制性”身高,是阻止那些没有长大、自制力差的孩提,被“漏网”放进剧院;他们多动、克制力较弱,可能会在剧院叫嚷或走动,从而破坏了良好的剧场秩序和演出氛围,影响了其他观众获得高品质的视听感受。但是法院“忘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孩子的自制力到底是和身高成正比还是和年龄成正比?是一个身材畸高的5岁童去观剧效果好还是一个步入学堂的7岁童更安静?

大家激辩之时,没有人会去想1厘米之差,会给那个女孩带来怎样的伤害――因为自己的身高比同龄人“略逊一筹”,她就只能“吃闭门羹”呆在门外,听任她的母亲交涉无效;最关键还要接受法律对因她身高导致的不公平“礼待”的认可。

法院判决被指逻辑有误

北京著名律师萧盛认为,如果单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确实无懈可击;但这一案件绝不仅仅是一个合同纠纷。从法律上说,原告和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着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并非协议性合同,而是一种格式合同,其具体形式就表现为入场券。

格式条款本身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这种合法性不仅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它还可能存在违宪问题从而必须接受司法的审查以决定其去留。本案原告起诉的其实是“1.2米以下儿重谢绝入场”这条格式条款(也称行规)的合法性。法院却将这一条款作为判决的前提,得出原告败诉的结论。

法院之所以没有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据称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影剧院向儿童开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法院认为,“优惠开放”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能理解为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学生优惠开放。

应当承认,从法律规定的“优惠开放”中并不能导出“必须开放”的含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演出场所对未成年“限制身高”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引起人们对立法技术的诸多反思。

但是就本案来说,从“优惠开放”规定中就能导出“对1.2米以下儿童一律不予开放是合法的”结论吗?如果影剧院和其他公共场所限制1.2米以下儿童入场是合法的,那么法律规定的“优惠”又如何体现呢?

儿童受教育权应优先保护

萧盛还进一步分析道,其实法院判决圆圆败诉的逻辑很简单:一旦认定是合同纠纷,肯定就扯不上什么“侵权”责任,更与年龄无涉。

问题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循几个原则。首先是要服从法律,其次是服从自己的良知(除此以外,不应该再受别的什么因素的支配和影响)。这里的法律不仅是指具体的条文,也包括现代社会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主要是宪政原则)。一个案件,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具体的规定,但相关的法冶原则还是有的,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案件实际上很少。

从这个视角出发剖析圆圆案件:即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演出场所必须对未成年人一律开放,其中规定的“优惠开放”也足以为裁判提供指引。再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和利益权衡原则,也不难作出相对公正的裁断。

因为就儿童的受教育权与演出场所的正常秩序(据称这就是“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这一行规存在的意义)两种权益相比较,前者显然重于后者,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处于优位的权利。儿童缺乏自制力、可能影响剧场秩序只是一种推定,并不等于事实。即使某个儿童真的影响了剧场秩序,剧场还保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而完全没有必要一律限制l.2米以下儿童入场。

专家:儿童年龄不该被忘记

平心而论,1.2米的身高“标杆”并非保利独创,那时中国所有剧院、影楼的入场身高,都遵循商家自定的“潜规则”标准,孩子的岁数却始终没有被考虑在因素之内;更有意思的是,年龄问题竟然在两审判决中未被体现。

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一位儿童心理学专家对此表示赞成。他说,“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具有科学性,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身体、心理的健康。一般6至7岁的孩子,注意力仅有30分钟左右。50分钟、1小时不能走动,是对孩子身心方面的伤害。他认为,孩子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首先应该有健康成长的权利。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姜岭则认为,未成年人有随时受教育的权利。剧院这一规定非但没有法律根据,而且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博士指出,剧场是公共场所,当剧场在履行公共职能的时候,确实存在成年观众和儿童观众的权利冲突问题。当儿童因自制能力欠缺而影响成人观众观赏时,成年观众的权利就可以对抗儿童观众的权利。所以剧院限制没有一定自制力的孩子入场并不违法。

但陈欣新博士认为,以孩子年龄来作为判断孩子是否具有自制力的标准似乎更合理些,孩子智力状态和他的身高并不一定成正比,但和年龄段确实联系密切。现在大家都在撇开圆圆的岁数谈对错,忘记了圆圆早就是个年满7岁能坐在课堂听讲的学生了。

儿童免票身高杭州率先增长

其实早在5年前,儿童身高免票线新标准已率先在杭州公交系统实施,新标准将免票身高调整为1.3米。

据悉,杭州市当时连续推出两个举措,其一是在全国,率先将公交车儿童免票线升至1.3米;其次,设立占地三四平方米的独立卫生间,使轮椅可自由出入,男女都能使用,残疾人、老人和幼儿可以在异性家属(辅助者)的陪同下一起进入,而不必怕别人异样的眼光……这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的无性别公厕,也已悄然现身杭城。

一个是将媒体探讨了多时的儿童免票线增高,一个是将无性别公厕引入,对一座现代化城市来说,这其实算不上什么,但它却偏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无非是面对市场经济的压力,公交公司在计算自己的“小收入”和整个社会的“大效应”时,是否让“钱”左右头脑?

记者在杭州采访时,公交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儿童身高线从原来的1.1米调整到1.3米,他们是经过综合调研的,“自从我们接到政协委员们的提案,浙江省建设厅决定儿童身高免票线先从我们公交入手时,我们就着手调查全省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调查显示:50年前,全国7岁儿童平均身高只有 1.14米,1995年我国6岁至7岁男童平均身高达到了1.179米,女童为1.171米。数据表明,提高儿童免票线已经是大势所趋。考虑到6至7岁儿童平均身高的现实情况,我们最后决定将儿童免票线标准调整到1.3米。此次我们公交公司率先提高儿童免票线,是走在了全国前列,这是关爱儿童的一种体现。

公交车率先实行调高儿童身高免票线,那么以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旅游、公园会不会也相继调高儿童身高免票线?浙江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鲍处长说:“客运水运等部门的调整可能还要点时间。因为这些行业具有全国联网的特点,在一个地方调整有一定的难度,也会造成省际之间标准不一的尴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公交车、旅游景点、影剧院等场所可以通过地方性标准进行省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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