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剖析未婚妈妈扼杀亲生儿四大原因
一些年轻女孩,因为过早成为母亲,但又承担不起做母亲的责任,竟选择结束孩子的生命。据朝阳检察院2008年至今年9月底的统计数据,该院共受理未婚妈妈将亲生婴儿致死案6起6人,属于高发。
案情:手段多为溺死或勒死
从被告人身份特点上看:涉案的6名女性年龄都在16至26岁之间,其中3人系未成年犯;从文化程度上看,3人初中学历、2人中专学历、1人职高学历;从职业性质上看,4名外地来京人员均无业、另外2名还是学生。
这6起案件中,有4起构成故意杀人罪,2起为遗弃罪。检察官透露,被告人惯常采用的杀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勒死,另一种是溺死;遗弃罪的犯罪方式通常为被告人将婴儿放置路边草丛或长椅上后离开,导致婴儿失血性休克死亡。
预防:要教少女如何避孕
检察官认为,学校和家长应采用适合该年龄阶段学生接受的方式,向其讲授包括性知识在内的青春发育期相关卫生知识,让她们了解自己的身体,尤其要教育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知道自己怎样会怀孕,怀孕后应该怎么办,必要时教她们避孕的方式。出现问题时家长要适当“宽容”。
【检察官剖析四大原因】
原因1、女性易感情用事
在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与男友闹脾气,提出分手,后很快与新男友生活并怀孕,但她对前男友的感情始终割舍不下。因此,当前男友再次向她示爱时,王某义无反顾重投前男友的怀抱。但是孩子的拖累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她害怕失去机会,于是用尼龙绳勒住男婴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以此向男友表达爱情的忠贞。
检察官分析认为,女性在性格特点上通常感情色彩较浓,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此外,受传统观念先婚后子思想的影响,未婚先孕女性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力独自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这类女性往往会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处理。
原因2、生理知识匮乏
检察官说,据其了解,仅有少数学校在高中阶段开设性教育课程,但内容设置较为单一,讲授方式呆板,未能使学生从中获得知识。在这个问题上,家长也没有尽到正确的引导责任。
职高在校生王某称在校期间从未接触过生理卫生课程,父母也从未与其讨论过相关话题。为了摆脱男同学纠缠,糊里糊涂地就与其发生了亲密关系,直到肚子发生变化,才隐约感到怀孕。
原因3、担心前途尽毁
检察官称,在中国现今的教育体制下,怀孕生产即意味着学业的结束,前途的毁灭。中专在校学生梁某在绝境中选择扼杀自己亲生骨肉的生命,以保全自己尚为完整的人生就是最好的例子。
梁某对检察官表示,她害怕学校老师知道后将她开除,同学们知道后会笑话她,只想把这件事赶快遮掩过去。当时在女厕所内她怕小孩出声,慌乱中掐紧了孩子的脖子。
原因4、不良信息诱导
在没有正确渠道了解生理卫生知识的情况下,处在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会选择电视、网络、小说等多种媒体获取相关信息,该类不良信息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诱发青年男女实施违法违规或非道德行为。
在韦某遗弃案中,韦某就是因受网络色情图片的影响,多次与男友发生亲密关系,怀孕生子后因无力抚养女婴而将其遗弃至亮马河北岸草丛内,致女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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