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改姓氏未果告派出所不作为
离异的赵女士想给女儿更改姓氏和籍贯,到派出所提出申请遭到拒绝,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女士现年29岁,带着3岁的女儿杜小小(化名)生活。赵女士起诉说,此前她因前夫杜某试图摔死女儿而起诉离婚,去年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她和前夫离婚,女儿归她抚养。去年5月,她带着判决书和村委会的证明,来到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要求将女儿的姓氏由杜改为赵,籍贯由河南改为北京。申请材料递交上去后,赵女士得到的答复是不予变更。她认为按照《民法通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籍贯亦是如此。于是她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十八里店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十八里店派出所代理人表示,拒绝赵女士的申请是因为她递交的材料不足。根据市公安局的规定,离异夫妇未满18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经分局审批后才能办理。而本人籍贯应随祖父长期居住地,若提出变更则应提供杜小小祖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杜小小与其祖父的关系证明;杜小小祖父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派出所的代理人称,派出所将书面告知书交给杜女士,但她拒绝签字并离开。为了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派出所当庭播放了一段视频,内容是民警将告知书给杜女士但对方未接收。
对此杜女士解释说,她与前夫已经没有任何联系,与前夫家人更无联系,所以无法补充小小爷爷的长期居住证明,才愤而不签字的。杜女士认为,《婚姻法》有规定,孩子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因此变更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小小的籍贯也可以随外祖父。朝阳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庭外追访:改姓避免离婚带给女儿阴影
庭审后,杜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几度哽咽。她说自己是经人介绍和前夫杜某相识的,结婚后才发现杜某脾气不好,且重男轻女。2007年9月,女儿小小出生后,杜某极为不满。“有一次我俩吵架,他竟然把女儿举过头顶,要摔死她。”杜女士哽咽着说,她当场决定和杜某离婚。杜女士说,离婚后杜某没看过女儿,女儿也不认识自己的父亲。从幼儿园开始,她就叫“赵小小”,没人知道她姓杜。“给她更改姓氏和籍贯,就是不想让离婚这事带给她阴影,不让女儿受到不良影响。”
■专家说法:离婚夫妻为子女改名难实现
中国公安大学人口管理方向副教授刘宏斌说,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对于公民姓名的规定不是很详细,操作规程制定得也较为笼统,而《民法通则》对此亦无明确规定。因为我国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公安部规定小孩更改姓名,必须由双方父母同意,然后到派出所申请。但这个规定没有考虑到离婚的问题,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大都处于对立状态,可能永远统一不了意见,孩子姓名的更改就难以实现。
刘宏斌说,按照相关的民法规定,离婚后小孩若更改姓名,应该由其监护人来决定。等到小孩年满18周岁,有了完全责任能力,可以考虑给他第二次自主选择姓名的权利。
跑堂的